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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私拍庭审视频被法官当庭训诫-【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22 14:51:15 阅读: 来源:周转箱厂家

□ 李康   唐山市路南区的张女士因拖欠物业管理费被告上法庭,其在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拍摄庭审视频,被法官当庭训诫。  张女士因拖欠物业管理费被告上法庭,当天下午是其首次到法院参与庭审活动。张女士出于好奇,在庭审中用手机将庭审画面录制成小视频。法官发现后当场要求张女士删除了小视频,并对其予以训诫。   据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2016年5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规定,在庭审现场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是干扰正常司法秩序的行为。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是鼓掌、喧哗;二是吸烟、进食;三是拨打或接听电话;四是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五是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第十九条规定: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行为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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