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鹿泉区民警巧普法追回失款
□ 本报记者 张哲 通讯员 郄世民 郭建刚 9月26日,在石家庄市鹿泉城区七街居住的李某冒着蒙蒙细雨来到鹿泉区公安局政治处,将一封感谢信交到民警手中。 家住鹿泉城区七街的李某开了个馒头坊,9月7日上午,李某准备骑电动三轮车去买炉子,将2000元现金放在电动三轮车上的木板上,又回到屋内拿东西,忘记了钱还在车板上。走到半路,李某忽然想起没把钱装到衣兜,赶忙停车查看,发现2000元现金不见了。他急急忙忙来到获鹿派出所报案。 该所副所长林玉森接警后,马上带领民警刘计学沿着李某行走的路线进行排查,并调取街面上的监控录像进行查看。在一监控录像中,林玉森清晰地看到,现金从李某所骑的电动三轮车上散落到地上,不到半分钟,一名中年男子路过此地,将钱捡起来装进自己的衣兜离开了。 民警把该男子的截图下载到手机上,经路人辨认,很快查到该男子是鹿泉城区七街的居民王某。刘计学迅速赶到其家中,王某没在家。第二天,林玉森和刘计学查找到王某的电话,并通过电话向其说明情况,没想到王某却说自己没有捡到钱。 当民警准备将图片打印出来让更多的人再进行一次辨认时,王某来到了派出所。王某看了监控视频后狡辩说:“相貌一样的人很多,怎么就是我呢?”刘计学看出来王某想把捡来的钱据为己有,他没把话直接挑明,而是跟他聊起了天,聊天中把相关的法律以及利害关系说得很透彻。最终,王某把2000元现金交到了民警手中。失主李某得知后激动万分,当场拿出500元现金感谢民警,被民警婉言谢绝了。 民警提示:《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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