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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明确恶势力软暴力标准-【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06 06:17:17 阅读: 来源:周转箱厂家

扫黑除恶明确“恶势力”“软暴力”标准

四部门印发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等意见 “套路贷”针对老人和学生等四类人群从重处罚

4月9日,省高院在长沙火车站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普法宣传活动。重点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范围和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了宣传和讲解。 记者 虢灿 通讯员 邱杨雨生 摄

全国扫黑办4月9日在京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恶势力违法犯罪认定、依法打击“套路贷”、处置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等方面作出进一步明确、细化。

明确恶势力认定标准

《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该意见明确,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严打“套路贷”等新型犯罪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该意见强调,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同时,该意见明确,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进一步规范涉黑恶财产处置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防止因程序违法、工作瑕疵等影响案件审理以及涉案财产处置。

根据该意见,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人员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产,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案件办理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依法惩处采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

根据《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意见指出,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佣、指使他人采用“软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寻衅滋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因本人及近亲属合法债务、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 ■据新华社

湖南行动

我省重拳整治

“三贷三霸”

本报4月9日讯 记者今天从省公安厅了解到,从即日起至6月底,湖南公安机关将开展为期3个月的集中打击整治“三贷三霸”专项行动。

“三贷三霸”指的是“套路贷”、“校园贷”、非法高利放贷和村霸、市霸、行霸,“三贷三霸”违法犯罪乱象直接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极易衍生其他违法犯罪。

据介绍,实施“套路贷”“校园贷”、非法高利放贷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和个人,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啃食村民利益、开设赌场、横行乡里、欺压滋扰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和个人,在医院学校周边、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住宅小区、旅游景区、娱乐场所等区域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以及侵害业主、游客合法权益的“市霸”等黑恶势力和个人,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仓储物流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插手经营的“行霸”等黑恶势力和个人,以上均为公安机关打击的重点。

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许显辉表示,要推动形成扫黑、除恶、治乱紧密衔接、环环相扣的工作体系,既深挖彻查“树大根深”的黑恶犯罪,又多打快办影响民生的小恶小案。

■记者 王智芳

通讯员 禹亚钢 彭吉露

案例点击

4起涉恶案件集中宣判,27人获刑

“套路贷”犯罪集团非法放贷,暴力催收高额利息;宗族恶势力在工程施工时寻衅滋事、聚众斗殴……4月9日,湘潭两级法院对4起涉恶案件集中进行宣判,27名犯罪分子受到严惩。

“套路贷”

犯罪集团非法放贷成员获刑

2017年4月,戴俊、郭凯、王卓等人出资设立鼎峰金融公司,在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未获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专门从事非法发放贷款业务,以暴力或威胁等方式催收高额利息、手续费等,逐步形成了以戴俊为首要分子,郭凯、王卓为重要成员,何杰等6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判罚] 湘潭市岳塘区法院和湘潭市中级法院经过一、二审,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戴俊等9人十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未成年人涉恶

未成年人寻衅滋事4人获刑

湘潭县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文某江等4人寻衅滋事案,系未成年人涉恶犯罪案件。2018年4月至6月间,文某江、谭某遥、刘某超、谭某与唐某等11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使用甩棍随意殴打他人,以言语威胁、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

[判罚] 湘潭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文某江、谭某遥、刘某超、谭某三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恶势力

宗族恶势力犯罪集团非法手段谋利

2009年起,周仕明带领其家族成员在广东、湖南等地承包工程,采取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2016年7月,周仕明与胡建山合伙开办湘乡市韶阳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并担任总经理。以其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诈骗、挪用资金、阻挠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判罚] 湘乡市法院和湘潭市中级法院经过一、二审,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周仕明等12人十六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5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恶势力团伙

暴力威胁强迫交易

湘乡市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胡世兵、黄棉芳强迫交易案,系恶势力团伙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典型犯罪案件。胡世兵、黄棉芳为牟取非法利益,与贺燕山涉恶团伙(已判决)勾结,以暴力、威胁、打砸等手段,多次强揽河砂供应业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

[判罚] 湘乡市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胡世兵、黄棉芳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六个月,均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分别追缴违法所得3.8万元、2.3万元。■记者 虢灿 通讯员 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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